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海关等单位,开展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等工作,构建风险防控治理体系,完善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维护生态安全。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