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公平、公正实现生物多样性惠益分享。学术、商业以及其他性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