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加强对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河西走廊荒漠绿洲、陇南亚热带森林、黄河干支流湿地和候鸟迁徙通道等区域的生态空间管控,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