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规划,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
(二)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