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保护管理和监督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工程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加强对“一江三河”(雅砻江、木里河、水洛河、鸭嘴河)及其支流的管理保护,使其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香格里拉湖、恰朗多吉、麦地贡嘎等高山水源、湖泊、雪山、湿地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