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