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农牧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