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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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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农牧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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