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