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