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三)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四)禁止修建墓地;(五)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