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