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分布和城镇供水需要,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