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分布和城镇供水需要,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