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