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