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城镇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