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结算,定期抄表计量,由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直接结算。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生活、生产等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项计量,暂时不能分项计量的,由城镇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