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结算,定期抄表计量,由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直接结算。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生活、生产等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项计量,暂时不能分项计量的,由城镇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核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