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移表或者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的,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结清所用水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