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在抄表、检测、维护设备、收缴水费等需入户作业时,应当持证上岗,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