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