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稳定的供水水源;(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五)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