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五)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