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镇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城镇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障碍物,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城镇供水设施故障排除后,对涉及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障碍物,由城镇供水企业恢复原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