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