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土方或者杂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挖砂;

(三)圈占、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