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土方或者杂物;(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挖砂;(三)圈占、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