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镇供水工程需要破路或者处理障碍物影响其他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因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或者处理障碍物,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