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涉及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镇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防止施工中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因损坏供水设施而导致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

新建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经建成的供水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