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