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