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镇供水设施的,应当将供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