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调整变更的审批、监督。
基层治理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党建引领、多方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社区治理相关工作,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涉及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开展现场监测。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餐饮油烟排放污染、占用或者毁坏公共园林绿地、违规占用公共空间摆摊设点和饲养家禽家畜、弃置装饰装修垃圾、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整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