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三)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五)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六)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负责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等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