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规范化运行;

(二)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业主实施自行管理;

(四)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并公示检查情况;

(五)落实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