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更新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人、维修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