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力容量不足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扩容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扩容申请。扩容申请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接到扩容申请的,应当提出扩容建议方案,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