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安装车辆充电设施的,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确认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安装申请人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手续,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调。

公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负责管理维护的,充电设施运营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