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建设单位对前款所列业主共有部分不得采用销售、变相销售、租赁等方式处分。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