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建设单位对前款所列业主共有部分不得采用销售、变相销售、租赁等方式处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