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确需调整车位(库)租金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价格调整方案,合理确定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