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及有害生物防治,确保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影响到业主居住安全、通风、采光等正常生活,需要修剪共有绿地上绿化植物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符合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的修剪方案,征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维护部门指导意见。修剪方案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