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材料搬运人员。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