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空调外机等物品的管理、维护,并承担安全管理义务,防止高空坠物。物业服务人发现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