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依法公示的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以及采取其他便于业主知悉的方式公示,并及时更新。

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的各项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复制费用由查阅人承担。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