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