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