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业主装饰装修以及车辆充电设施安装等活动中收受、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实施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前款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有前款行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本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记录。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