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名册,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报送执业信息。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记录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