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业主表决应当采取实名制,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鼓励业主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表决。
业主表决结果应当依法公示。业主认为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和业主身份证明,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实。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和业主身份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