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四条有效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未产生业主委员会且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