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但是属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除外,复制费用由查阅人承担。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