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城管执法(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