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