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进行室内装修。居民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