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