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公安机关可以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